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