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