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表号; 制表机关; 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