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一)表号;(二)制表机关;(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五)有效期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