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