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