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二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