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擅自变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擅自调整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的纪念邮票图案; 擅自停用邮资凭证。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