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报审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未按本办法报备普通邮票的发行数量;

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

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