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发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发行计划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邮政企业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定。未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邮政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