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选题及图案 第十二条 邮票选题的范围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方面。 第十三条 邮票选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四条 普通邮票的选题应当适应普通邮票使用广泛、使用期长、图数多等特点。 第十五条 纪念邮票包括人物纪念邮票和事件纪念邮票。 第十六条 特种邮票选题题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七条 普通邮票和特种邮票的选题由邮政企业按照选题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第十九条 纪念邮票的选题,通过以下渠道提出: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纪念邮票选题题材。 第二十一条 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对纪念邮票的选题题材和选题建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直接列入确定的选题范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初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纪念邮票选题的审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不同面值的普通邮票,在图案设计上应当有明显区分,以便于识别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组织纪念邮票图案设计。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纪念邮票发行日60日前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审纪念邮票图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审的,应当提前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报审的纪念邮票图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当不影响纪念邮票的正常发行。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图案印制纪念邮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