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事项,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书面报告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信息,加强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