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应当制作《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监督调查机关、机构的名称;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