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邮政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接受监督、指导。 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包括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实施情况,以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