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其中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