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邮政管理部门违法、不当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因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