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缴纳罚款的本数;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缴纳罚款的本数;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