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七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执行和结案 第五十七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中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中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