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经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有关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查封、扣押批准手续。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