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邮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