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取得统计资料的相关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未经发布的、涉及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