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涉及使用统计信息时,应当使用已予以发布的统计资料。需要使用未予以发布的统计资料时,应当经统计机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