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邮政行业统计调查表,应当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上述规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