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