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寄递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或者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给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