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定期对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定期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