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