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