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