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