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