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安全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出信息后,应当进行电话确认。 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用电话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