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收集、统计、分析与行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出安全预警。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的安全监测和信息分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数据库,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安全信息。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