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完善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体系,确保及时报告和处理有关安全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的安全信息员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处理工作。设立、变更安全信息员,应当第一时间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安全信息的受理和报告工作,人员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并报告上级邮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