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安全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