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应当报告和处理的安全信息,是指邮政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安全有关的运营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报告和处理安全信息,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