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