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逃避和拒绝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检查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