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或者单位和个人为外商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如期、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如期、如实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并于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进行答复或者进行虚假答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