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者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进行答复或者进行虚假答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