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的,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并于案件处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