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