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寄件人地址不详;
寄件人声明抛弃;
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邮政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寄件人地址不详;
寄件人声明抛弃;
邮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绝支付有关费用;
邮件保管期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邮政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交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