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流动服务车、邮筒(箱)等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的生产作业组织安排应当能够保证邮件寄递时限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邮件寄递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用户使用。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规范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名称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依法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第二十八条 收发室、村邮站等接收邮件的场所负有保护和接转邮件的责任;对超过1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当签注意见并妥善保管,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邮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第三十条 邮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被委托单位应当具备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应当…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新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地址、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 第三十五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