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干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