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