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