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代办所规范悬挂“中国邮政”标识和室外铭牌,在邮政代办所门前设置邮筒(箱),在邮政代办所内设置专区或者专柜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得以室外铭牌加注“代办”方式弱化邮政代办所的邮政营业场所性质。

邮政企业应当督促代办方在邮政代办所内依法公示已经取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法定证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