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所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坚持以邮政企业自办为主、代办为辅。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邮政代办所数量,从严控制邮政营业场所自办转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