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
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
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
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
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1年之内;
申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