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